聚焦惩治涉医犯罪意见的三个看点

2014-05-09宣传科

新华社电(记者 王思北 白阳) 在近些年来多起涉医犯罪行为的背后,医患矛盾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这部意见的出台,将成为遏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为司法实践提供处罚依据 在处置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时,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直以来,由于有关医疗纠纷问题司法解释的缺位,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医类案件时往往不好把握分寸,法院审理这类官司的时间也很长,上诉方等待两三年的情况很普遍,十分耗费精力和财力。”北京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欣说道。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经过调查研究,近年来,暴力杀医、伤医,侮辱恐吓医生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意见规定了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扰乱医疗秩序等六类典型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受严惩。这样,司法机关在处罚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依据将更明确,‘快侦、快诉、快审’也将更具操作性。” 精准定位剑指职业“医闹” 专家指出,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提出要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借医疗纠纷实施敲诈勒索的“医闹”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小闹给小钱,大闹给大钱,不闹不给钱。”万欣认为,近年来全国涉及医闹的医疗纠纷案件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主要原因在于医患之间的沟通机制不顺畅,患者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较大。记者了解到,在正常情况下,出现医疗纠纷首先应寻求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再选择司法诉讼。但是,我国现行调解机制推行时间还不长,群众对此不太熟悉,对其公正性也存疑虑。而一旦选择法律维权,就将面对漫长的司法程序,耗费巨大的金钱精力,这让许多患者心生畏惧,宁愿去找“见效快”的“医闹”处理。万欣指出,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针对“医闹”的相关条款,因此,“医闹”频频利用法律漏洞打“擦边球”,司法机关在处置时存在顾虑。“去年北京发生过一起案例,患者本人不接受治疗最后死亡,但患者家属拒绝了医院的调解提议,提出200万元赔偿,并在医院门诊大厅聚集了一个多月。尽管医院多次报警,但由于在医院静坐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等问题难以界定,最终,医院只得妥协。”他表示,本次意见明确提出对职业“医闹”要严惩不贷,这一执法困境将有望得到解决。 三道程序化解医患纠纷 专家认为,绝大多数的医患双方还是相互配合的,有着“治好病”的共同目标,出现纠纷的是少数。以北京市为例,统计数据显示,北京2013全年的门急诊量达到2.16亿人次,出院270万人次,医患纠纷、医疗投诉率为十万分之二。 “然而,一旦出现严重的医患纠纷甚至伤医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就十分恶劣,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悲剧。”马岩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意见为处理医疗纠纷规定了三道程序: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截至2013年底,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达到2925个,基本实现地市全覆盖。2013年共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5.3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认为,第三方调解机制在解决医患纠纷时行之有效。记者了解到,一些医院确实存在服务态度差、过度检查、小病大治等问题,这些问题让患者身痛心更“伤”。对此,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及实际需求,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做好解释说理工作。孙军工坦言,刑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药保障水平和质量,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理顺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