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回收处置服务项目的市场询价公告

2025-01-03

根据工作需要,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拟采购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回收处置服务,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市场询价,了解市场价格,诚邀各单位积极参与。相关内容如下: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参加报价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从事相关行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询价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相关资格认证,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人员相关资格证;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报价方式:网络线上报价。

三、报价截止时间:2025年1月9日17时00分

四、报价所需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报价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报价的,应提供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3、报价单(按附件1、2格式填写并签章)

4、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回收处置工作人员德邦相关资格证书;

5、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五、报价文件递交方式:供应商按照报价所需提交材料要求准备好相关资

料后,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374005651@qq.com),并电话通知采购人查收。

文件命名方式为:公司名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联系人+联系方式。

邮件主题格式为:公司名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联系人+联系方式。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我单位收到报材料后会对报单位的资料进行整理对比,为下一步决策提供参考,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名

2、本项目仅接受电子版材料。

3、郑重提示:本次市场询价并非采购行为,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仅用于提高本单位对本次询价项目了解,不作为本单位采购行为的任何承诺。

4、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诚信、廉洁纪律,否则取消资格并列入我单位供应商黑名单,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称: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

 址:毕节市七星关区广惠路

系方式:采购科、0857-8265696

联系电话:19395211720

附件1

报价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回收处置服务项目

备注: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贵方发布的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关于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回收处置服务公开询价,满足贵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所有内容。我方报名参加本次公开询价活动,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报价内容真实有效。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2024          


附件2

                    公司报价单

报价项目: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回收处置服务项目

合计:(该报价须包含安装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各项成本)小写: (元)  大写:







公司名称(盖章):                    

联系方式                  

 日期:


附件3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类别:服务类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回收处置服务。

(三)项目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广惠路112号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横一路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海湖院区

(四)处置类别: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

(五)项目采购服务价格:每公斤回收价格由采购科按照市场价格询价确定,费用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中贵州省其他废物处置费报价单如下:费用不包括处理工艺研究费、人工回收处置费、事故处理费等。

(六)项目服务时间: 年,协议签订生效后立即进场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根据上年度合同履约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签。在项目服务期届满后还需投标方继续提供服务的,招投标双方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招标文件规定,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事宜。

(七)支付方式:回收费用按次计算(回收费用=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数量*单价),数量以中标方称重数据为准。中标方完成招标方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回收处置后,向招标方提供准确塑制类回收数据(以中标方盖章确认数量为准)招标方向中标方提供单位开户行及账号中标方据实支付回收处置相应费用到招标方账户

二、服务内容及权责

(一)中标方回收招标方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玻璃瓶,招标方在协议期限内无需要支付中标方回收处置任何费用,中标方按照协议约定价支付招标方回收相应数量未被污染液瓶(袋)塑制类处置费。

(二)中标方在接收招标方的输液瓶、袋及塑料品、玻璃瓶时,双方应对回收的输液瓶、袋(塑料)、玻璃瓶数量(袋或箱)、重量(公斤)进行登记且所登记的数量及重量需双方一致。

(三)中标方提供称重设备,并向招标方出具县级及以上计量检测单位对称重设备核发的鉴定证书,在招标方指定地点过磅称重。若出现不宜采用地磅称重时,双方据实协商称重方式及最终重量。

(四)中标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好回收、利用处置工作,保证回收、处置合法、依规、安全;确保处置有依据、可追溯源。因中标方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好回收、利用处置工作所产生的罚款及不良影响处置等费用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五)中标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医疗废弃物相关文件精神回收处置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塑料)、玻璃瓶。由中标方处置不当或相关资质不全,造成招标方存在负面影响或其他有关损失的,中标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六)中标方承诺在意向投标前按照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规定合法取得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玻璃瓶统一回收处置资质,如中标方资质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时,中标方应在变更前及时通知招标方,若中标方资质发生变化未在12小时内通知招标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七)中标方回收处置相关工作接受贵州省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及招标方的监督,招标方有权对中标方的回收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访查。

(八)中标方回收物品的处置利用不得用于原用途,也不将回收物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包装容器、被褥、日用品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生产中,若中标方将回收物品用于以上用途导致的不良后果,供应商应承担一切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九)供应商自行负责回收物品的运输工具及运输安全,供应商必须按照相关卫生法规、程序、标准对回收物进行运输,严禁丢失,污染环境、违法转卖等。

三、服务要求

(一)意向供应商需对毕节市、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使用后未被污染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药瓶等塑料类制品及玻璃瓶回收处置。

(二)负责提供收集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包装材料给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分类打包。

(三)负责将打包好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定时收集、装卸和运输;(科室、输液瓶暂存间、院外运输)。

(四)当暂存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超出暂存设施最大储存量的3/4时,必须及时清运。

(五)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交人民币3000元无作为押金,以便供应商违规时扣除,如供应商按协议合理执行,此押金在协议终止时全部归还。

五、违约责任

(一)中标方在接到招标方书面处置通知后7天内必须完成回收处置工作,每逾期一日按处置费总额的1%进行扣减。

(二)中标方将招标方产生的未被污染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药瓶等塑料类制品及玻璃瓶私自转移给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中标方承担,同时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方向招标方给付该批次回收处置费的十倍作为违约金。

(三)中标方及招标方保持紧密联系,确保工作信息对接完全,严格按照环保标准进行回收处理,如因处理不当造成的事故由中标方承担,与招标方无关。

(四)中标方须具备未被污染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药瓶等塑料类制品及玻璃瓶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和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回收处置过程中,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产生的责任,由中标方全权承担。

(五)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招标方和中标方,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改变等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应在事情发生前后5日内向对方书面告知不能 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之后,违约方免于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