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2015-09-07宣传科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维护参合群众利益,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拓宽案件线索和渠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新农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内容 举报人发现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合人员及其他涉及新农合的人员有下列违规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向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和财会等相关人员不核对就诊人员的合作医疗证(卡)的有效性,不核实身份信息,为冒名顶替者办理诊疗手续,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虚增住院天数,虚报门诊、住院、体检人次,挂床住院等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降低入院标准、扩大住院范围,将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篡换成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新农合政策规定不予报销的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事故(有第三方责任人)等肇事者看病就医进行新农合即时结报补偿的; (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非法手段诱导骗取参合群众就医,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五)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六)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虚报参合人数、虚报地方补助资金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参合人员出借合作医疗证件的,或者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的; (八)未参合人员借用参合人员合作医疗证件,冒名顶替看病就医,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九) 参合人员或非参合人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涂改或伪造医疗文书及报销凭证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十)违反新农合其它规定的。 二、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应提供基本的案件线索或相关证据,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举报方式,并面向社会公布,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省卫生计生委及当地市(州)、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立的举报方式,确保畅通各级举报渠道。 省卫生计生委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851-86893063,86823269 2.QQ号:3327380498 3.电子邮箱:gzxnhglzx@163.com 三、举报查处 (一)凡是举报的重大、典型案件,社会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查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一般性案件查处,同时负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转案件的查处。 (二)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受理举报案件后,要及时审查立案,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举报人。 (三)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案件必查,对匿名举报且线索清晰、证据充分、材料详实的案件也要开展调查核实。 (四)受理案件举报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及案件相关情况。对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隐瞒举报案件线索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涉及包庇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举报奖励 (一)按照谁查实谁奖励的原则,举报案件经查实后,由查实案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查处案件罚没收入全部上缴派出查处单位所属同级财政国库,收缴罚没收入的同级财政应安排相应资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奖励数额和标准,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财政行政部门确定。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向同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分别向不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举报的,举报顺序以最先负责查处的单位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对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件举报案件进行奖励。 (四)卫生计生和财政等部门,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 本制度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于 省卫生计生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责编:刘家琨]